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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中的离婚协议法律效力的问题

    李某诉陈某离婚纠纷案

    案号:(2011)茂电法民初字第1005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具有事实婚姻关系的当事人,签署了离婚协议,在长达四年时间里,实际履行了财产分割条款的,在没有欺诈、胁迫与重大误解等情形的情况下,应认定离婚协议有效,按照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注:本案是本团队办理的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属于事实婚姻,在婚姻法解释三实施之前4年已经签订离婚协议,并结束事实婚姻的状态。法院从诚实信用和公平的角度,按离婚协议分割双方的财产。)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和被告陈某经人介绍相识,于1987年4月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婚后1989年6月生育儿子陈一,1990年10月生育女儿陈二,1993年2月生育女儿陈三。婚后相当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2003年,原、被告在广州购买了位于某区的商品房,子女陈一、陈二均到广州上学,原告也跟随到广州生活。从2004年起由于被告陈某渐少到广州与原告共同生活,双方为此发生争执。之后不久,双方开始分居生活,互不来往。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5月5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自愿解除关系,并依照协议书对共有财产进行了实际分割。

    2011年9月,原告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原告欠第三人的借款190万元和利息;3、夫妻名下共同财产(共计约1000万元)平均分割;4、共同财产中的某套房产由原告居住;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陈某辩称:1、原告李某提供的结婚证是虚假的;2、原、被告之间是同居关系,而非事实婚姻关系;3、原、被告于2007年5月5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已按照协议实际分割处理了共同财产。原告已于2009年带男朋友回家同居生活,原告欠第三人190万元借款和利息只属于个人债务,与被告无关。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1、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上所记载的登记时间和机关公章与当时的实际不符,不具有真实性,不予采信。2、原、被告在1987年举行婚礼,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应作为事实婚姻关系论处。3、陈一、陈二已年满18周岁,但陈二尚在日本留学,没有经济收入,陈三未满18周岁也在国外留学,被告同意负担陈二、陈三的生活费和抚养费,原告对此没有异议。4、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5月5日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对共同财产进行了约定和处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签订该协议时受到胁迫或有重大误解,并且协议中涉及到的财产是客观存在的。从《离婚协议书》签订到原告起诉止的四年多时间里,原告也按协议处分了协议中确定的本人名下的部分财产,原、被告均承认协议签订后没有购置新的财产,所以原、被告应当继续履行协议中规定的相关内容。

    法院判决如下: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陈三由被告抚养,并承担抚养费,原告依法享有探视权。3、位于广州市某区的房屋由原告所有。4、位于广州市某区的房产及车位、位于某县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归被告所有,被告在某公司的股权归被告所有。5、原告的个人债权债务由原告负责,被告的个人债权债务由被告负责。6、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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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 建,资深律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毕业,法学、工商管理双学士学位,曾在法院工作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能够以居中裁判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在很多案件上有自己独特的见解,现为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合作人,主任律师。自从事执业律师以来,唐律师在婚姻家庭、离婚案件遗产继承等专业上研究颇深、经验丰富,从事离婚律师十多年一直秉承诚信、专业、优质、高效及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急当事人之所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