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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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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离婚律师浅析离婚案件中常见问题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和谐关系着社会的稳定发展。这几年,随着离婚案件数的上升,离婚相关问题也日益突出,化解婚姻家庭纠纷逐渐成为法官们的重点工作。但无论是考虑家庭因素还是个人发展,我们都希望选择离婚的人越来越少,即使不得已选择离婚,也期待双方能更好地处理婚姻背后涉及的子女抚养以及财产分割等问题。

    近日,笔者再度联系东莞人民法院多个乡镇庭室法官,在与他们的交谈中,了解到东莞离婚案件中存在的几个普遍问题,希望广大读者在他人失败的婚姻中,学会珍惜当下的幸福时光。

    这些婚姻雷区,总有人避之不及

    汾口法庭2016年第一季度的报表出来了,在已受理的300余件案件中,离婚纠纷案件就有近100件。法官们说:“我们这里几乎每天都有当事人来起诉离婚。婚外情,家暴,赌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合等都是离婚的主要原因,好比婚姻雷区。”

    婚外情可以说是婚姻的头号杀手,也是百余件离婚案件中提出最多的理由。虽然《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但现实生活中,缺乏自我约束,责任意识淡薄,经不起诱惑,都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吴女士常年在家务农,照管家庭,而丈夫陈先生却在外面有了情人,还生下了一个孩子。第一次起诉离婚,陈先生不同意,两人不欢而散。6个月后,陈先生不得已承认出轨事实。“虽然拿到了精神赔偿,但我这个精心照管的家也就彻底散了。”吴女士的眼泪中满是失望。

    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法律的触角首次延伸至了家庭内部事务,再次强调禁止家庭暴力,明确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共同履行家庭义务。就在前几日,一位额头还流着血的受害者哭着来汾口法庭起诉离婚,抱怨丈夫喝酒后经常对其和子女施加暴力。当法官建议她报警取证,进行验伤表明是丈夫暴力所致时,她因为世俗的眼光选择了放弃。法官说:“这样的情况不占少数。因为暴力家庭中,女性维权意识相对浅薄,且大多考虑长辈、子女等多方面因素。如家庭暴力真的危及到个人生命安全,我们建议受害者能够报警取证,维护自身权利。”

    章某本有妻有子,名下拥有数辆挖机,在当地算得上是富裕的家庭。不料近年来,章某在外好上了赌博,赔上挖机不说还欠下200余万的赌债,妻子最终接受不了生活剧变,离家出走再无音讯,儿子只能跟着年迈的父亲生活……赌博对婚姻家庭的影响不言而喻,因夫妻一方有赌博等恶习而提出离婚的现象也是见怪不怪。

    喋喋不休的抚养问题,婚生子伤不起

    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作为民事案件的法官,所裁判的婚姻家庭类案件就是典型“家务事”。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双方或许得到了解脱,但随之而来的子女抚养问题不容小觑,这关系到孩子一辈子的成长,甚至是今后多个家庭的幸福。

    吴某(女)和方某(男)结婚三年,婚后生育一子,现年四岁。因双方感情不合,婚姻关系难以维系,吴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夫妻双方对于解除婚姻关系并无争议,但对于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则难以决断。男方认为自身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具有优势,孩子应该跟着他生活;女方则认为孩子年幼,需要母亲的悉心照顾。调解过程中的唇枪舌战,威坪法庭的王法官听得认真,因为父母双方强烈的责任意识让她感到欣慰。待双方情绪有所缓和,王法官说话了:“无论夫妻关系是否解除,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不可改变的,子女抚养权应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种情况予以确定。即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享有对子女的探望权。”

    就法律意义上说,孩子的抚养权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对于十周岁以上的被抚养人,确定抚养人时还应当征求被抚养人的意见。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负担抚养费。抚养费的支付期限,一般到子女独立生活为止,实践中一般为高中毕业。抚养费原则上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

    尽管法律条条框框看似严谨,但现实中仍有部分父母离婚后便理直气壮地逃避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对调解或判决中的支付抚养费条款置之不理,导致很多子女的抚养费需进入执行程序方能获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孩子造成二次伤害。

    离婚财产协议是不能随易反悔的

    合议处分共同财产,自愿签下离婚协议书。而今协议离婚是较多人的选择,但自愿签署离婚财产协议后又反悔的情况却时有发生。

    林某(男)和管某(女)本是恩爱夫妻,后因家庭琐事纠纷不断,管某坚决提出离婚,一开始林某并不同意,但是管某去意已决,经常恶语相向,最终,林某同意离婚,双方达成一份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中,双方就财产做出了约定:位于杭州某处的房产归林某所有,位于淳安的一处房产以及杭州某处的一个地下车位归管某所有。

    然而管某在取得淳安的房产之后,一直拒绝办理位于杭州房产的过户手续,使得林某无法取得房产。因此,林某再次将前妻告上了法庭。双方调解不成,法官依法作出了判决,法院协助林某办理位于杭州某处房产的过户手续,但对林某提出的杭州车库归其所有的诉请予以驳回。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协议与一般的财产分割协议既有共同之处,也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案中,林某和管某的离婚协议对双方有约束力,双方都应遵守,并且林某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有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协议不能变更。

    临岐法庭唐法官坦言:“无论是离婚协议还是一般的协议,现在很多当事人都缺少一种‘协议意识’,有些当事人甚至不清楚自己的签名或者摁手印代表了什么样的法律意义。在法庭的工作中,经常碰到一些当事人拿着一张协议过来咨询类似的问题‘这样的协议有效吗?对方叫我签字就行,我就签了’,对协议本身的内容甚至都不了解。双方根据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协议,只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都应该是有效的,双方都应自觉遵守,不得随意改变和反悔。这就要求我们在签订协议时考虑清楚,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慎重签字,涉及财产分割的离婚协议更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