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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离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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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全款买房 离婚后前妻不愿过户要分房惹争议

    结婚前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住房,房证直到结婚后才办下来。两年后,丈夫卖房办更名过户,需要前妻签字确认,前妻竟提出房子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这房子到底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李先生将前妻邓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房产归个人婚前财产。

    案例:前妻不配合过户,还要分房

    李先生说,这套位于辽中的住房是自己于2005年5月23日出资购买的,当时一次性交付了9万元房款。因种种原因,房证迟迟没办下来。2006年7月24日,李先生和邓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多,房证才办下来,房子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后来,李先生和邓女士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了婚,庭审中邓女士申明没有共同财产。2013年10月,李先生将住房卖给他人。办理更名过户时,房产部门称这套房有隐性共有人,需要李先生找前妻签字确认。李先生寻找过多次,邓女士说这套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直不愿出面配合办过户手续。无奈之下,李先生将邓女士起诉到辽中县人民法院。庭审时,邓女士称李先生婚前买房只交了3万购房款,剩余的都是婚后2007年交的,而且余款6万元是李先生和自己从他人手中借的,房产证办理后,又用自己住房公积金偿还了借款。该房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这套房是李先生的父亲于2005年5月23日购买的,购房款为9万元,收款收据交款人为李先生,应属李先生婚前个人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法理:房屋归属不以下证时间为准

    主审法官表示,离婚案件中,房屋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房证办理和交易时间往往不同步,仅仅机械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的时间作为标准,划分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婚前购买的房产归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如果是婚前贷款购买的,一般情况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还贷一方来说,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